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黃和貴
吳宣享 被告 藍海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被告 陳佳苹
林澄 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陳宗義及陳佳苹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藍海公司邀同被告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均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原告收執。詎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二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林澄見則以:其係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附表二所示債務已全部到期,並同意原告對其請求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四、陳宗義及陳佳苹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與林澄見不爭執事項:㈠藍海公司邀同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下稱系爭借款)所示。
㈡系爭借款自100年9月2日起未如期繳款。
㈢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附表一所示金額未清償。
六、本件爭點: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有無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藍海公司邀同陳宗義、陳佳苹及林澄見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系爭借款所示,嗣藍海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附表一所示金額未清償乙節,為原告與林澄見所不爭執,且林澄見同意原告對其請求之金額,已如上述,足見林澄見業已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另陳宗義及陳佳苹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一:│├──┬──────┬──────┬─────┬──────┬─────────┬───┤│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備考│├──┼──────┼──────┼─────┼──────┼─────────┼───┤│1│新台幣│100年9月2│年息2.375%│100年10月3│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288,162元│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止││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2│新台幣│100年9月2│年息2.375%│100年10月3│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1,593,468元│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止││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1│藍海生│陳宗義│140萬元│99年3月2日至104│按台灣郵政公司│逾期清償在6個月││││技股份│陳佳苹││年8月2日止。自借│二年期定期儲金│以內,按左列利率││││有限公│林澄見││款日起,前1年為寬│機動利率加年利│10%,逾期清償在││││司│││限期按月繳息,第2│率1%計算(100.│6個月以上,其超│││││││年分48期,每一個月│9.2之利率為1.3│過6個月部分,按│││││││為一期,依年金法,│75%)│左列利率20%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按時償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借款視│││││││││為到期。││││├──┼───┼─────┼─────┼─────────┼───────┼────────┼──┤│2│藍海生│陳宗義│1260萬元│99年3月2日至104│按台灣郵政公司│逾期清償在6個月││││技股份│陳佳苹││年8月2日止。自借│二年期定期儲金│以內,按左列利率││││有限公│林澄見││款日起,前1年為寬│機動利率加年利│10%,逾期清償在││││司│││限期按月繳息,第2│率1%計算(100.│6個月以上,其超│││││││年分48期,每一個月│9.2之利率為1.3│過6個月部分,按│││││││為一期,依年金法,│75%)│左列利率20%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按時償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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