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97年8月18日確定;再以97年度易字第33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8年1月5日確定等情,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所示2罪,本院均係最後事實審法院,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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