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瑄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球鞋伍雙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智簡字第1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球鞋5雙,未經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經鑑定確屬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註冊之「ADIDAS」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品,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李尚倫 於警詢時之指述及證人即告訴人林○軒、鄭宇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並有YAHOO奇摩拍賣相關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附卷可參。準此,揆諸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
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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