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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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3062號原告 洪山玉 被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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