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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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99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浩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