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聲請人 陳力維
陳姵慈 侯鳳嬌相 對人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 黃祐成 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 黃翠娥 黃翠莞 黃翠櫻 黃翠珠陳秀妹 黃義清 黃義能 黃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土地坐落應有部分所有權人應塗銷之登記事項桃園市平鎮區東社段504、504-1、505、505-1、690、690-1、690-2、688、688-1地號各172,800分之2,025 陳燕騰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義民執全一字第385號函辦理之查封登記,債權人:金歐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限制範圍:172,800分之2,025、債務人: 陳茂興 、83年4月20日14時10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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