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紀和延代理人 鄭諭麗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件:
一、請自行核算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債務人之債務金額(本金加利息)有無逾新臺幣1,200萬元。
二、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為要保人之目前名下各筆有效保單(壽險)之保價金金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六、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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