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債務人 劉秋雄 住○○市○鎮區○○○街0巷0號2樓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賴麗慧賴怡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 文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昌遠 債權人 劉宇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所列載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載之更生方案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楊勝傑附件:更生方案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更生方案內容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8,287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債務總金額:3,559,9035.清償總金額:596,6646.清償比例:16.7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簡稱)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聯邦商業銀行1,8662華南商業銀行2653遠東商業銀行1,1784永豐商業銀行8075玉山商業銀行6846元大資產公司1,0657安泰商業銀行2,1888劉宇豪234参、備註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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