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 陳力維
陳姵慈 侯鳳嬌 被告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 黃祐成 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 黃翠娥 黃翠莞 黃翠櫻 黃翠珠 黃陳秀妹 黃義清 黃義能 黃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原告 陳燕騰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燕騰已於起訴後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陳燕騰死亡後,其繼承人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 有親 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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