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
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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