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文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7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45,328元(即以原告主張分割之標的物面積土地,以公告現
值計算總額後,以原告所有應有部分12/18核計),應繳納聲請
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