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02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6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