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德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2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