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3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303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