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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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5號聲請人鑫和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2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001│95年7月17日│10,000元│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5日││├──┼───────┼─────────┼───────┼──────────┼──┤│002│95年7月17日│10,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003│95年7月17日│10,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004│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005│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006│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007│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008│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009│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010│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011│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012│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013│95年7月17日│10,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