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