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上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93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除後述部分外,其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因本件車禍受傷甚重,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原審量刑過輕云云。但查:本件被告之犯行,其法定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雖因無駕駛執照而有加重其刑之事由,惟原審已審酌被告於本件車禍之過失程度,被害人之傷勢,被告肇事後迄今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金錢稍事補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犯後終能坦認自己確有過失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其量刑尚屬妥適,公訴人依告訴人之請求而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