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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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7年4月29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