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738號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