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七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一一一之一號處,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一公克),茲因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及戒治期滿後,已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安非他命聲請沒收銷燬之(聲請書漏載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七號偵查卷查明,因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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