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一二○五七號),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証金後(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一二○五七號,本院八十七年易字第一六四三號卷參見),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