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太子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595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誠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繳費用一覽表、欠繳管理費住戶名單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太子世界大樓住戶規約、土
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誠桂
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