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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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