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請求金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次按調解程式應
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40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具體表明系爭法
律關係,亦未說明請求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
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