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徐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有期徒刑六月,本院復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繼續接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原因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