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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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82號

上訴人 林峰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榆惠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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