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玉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朱永煇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提出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人於110年4月27日具狀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南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