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097號聲請人 邱顯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珮雯 (原名: 邱珮汶 )、 徐明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徐明輝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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