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 李政龍 相對人 田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發票地均為臺東市○○○路○○○巷○○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裁第78條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1│102年5月17日│800,000元│102年8月17日│102年8月17日│├─┼────────┼────────┼────────┼───────────┤│2│102年7月14日│600,000元│102年10月13日│102年10月13日│├─┼────────┼────────┼────────┼───────────┤│3│102年12月11日│600,000元│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