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盈潔於民國93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833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1,555元、已到期之利息3,378元及違約金9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消費款計51,555元,自9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