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45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尤菽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3,
0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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