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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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吳建忠(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07.02│106.07.02│106.07.02前某日至106.│││││07.02│├────┼───────────┼───────────┼───────────┤│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502號│17981、23243號│17981、2324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實├──┼───────────┼───────────┼───────────┤│審│判決│107.08.23│107.08.23(聲請書誤載│107.08.23(聲請書誤載│││日期││為107.12.06)│為107.12.0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4號││決├──┼───────────┼───────────┼───────────┤││確定│107.08.23│107.12.06│107.12.06│││日期││(上訴不合法)│(上訴不合法)│├─┴──┼───────────┼───────────┼───────────┤│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97號(編號1至3定應│346號(編號1至3定應執│346號(編號1至3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行有期徒刑8年4月)│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11.1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47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實├──┼───────────┼───────────┼───────────┤│審│判決│108.01.22│││││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決├──┼───────────┼───────────┼───────────┤││確定│108.02.22│││││日期││││├─┴──┼───────────┼───────────┼───────────┤│是否為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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