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受處分人 藍凱硯
上列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經聲請人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103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凱硯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