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蔡采秀
被   告  曾裕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點交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點交物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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