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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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呂宜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徐嘉瑩 律師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被告 謝錦 在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自足、謝錦在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05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呂宜峰具狀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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