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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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徐維萱 相對人 沈譽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沈譽峻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2月1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領款收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海端鄉新廣原6522,600.05全部002臺東縣海端鄉新廣原6539,835.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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