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債權人 蕭貽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如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債務人應自106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以前給付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詎自108年3月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履行,計至112年5月尚有255,000元未為給付,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附離婚協議書影本1紙,經本院於112年7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255,000元之相關依據,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已為足夠之釋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