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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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7,715.45元,其聲請對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96年5月10日新臺幣對美元之成交匯率為美元1元兌新臺幣33.288元。317,715.45x33.288=10,576,1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