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丙○○
乙○○丁○○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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