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