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原名: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