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25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鼎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