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伯昀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伯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林伯昀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伯昀業於民國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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