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