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被上訴人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
蘇俊誠 律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錦昌法官楊富強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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