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經裁定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仍禁止其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