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嘉義區域福利
分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