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4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3年訴字第2844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