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3號
原   告  曾筆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銘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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