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1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32,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紀芸